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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相约自杀,妻子身亡,丈夫反悔……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法治时报    发布时间:2024-02-26 10:00:53   浏览:80

    由于多种原因

    一对已离婚但仍在一起生活的
    “苦命鸳鸯”相约赴死
    妻子死亡后
    丈夫在亲友劝说下放弃了自杀念头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日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有些荒唐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黑龙江省的大海和小娟夫妇因参与“黑彩”欠下巨额债务,为躲避债务,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继续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感情关系良好。


    为偿还债务,二人通过以某小区即将拆迁、拆迁后可获得更大面积的房屋及临迁款为由,伪造虚假房产手续,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300余万元。

    眼看事情败露,大海和小娟不堪精神压力,便产生了轻生念头,小娟提议采用注射胰岛素方式相约自杀。二人通过网络查询了注射剂量后,购买了胰岛素、注射针头、注射笔,随后来到长春市某宾馆。

    “咱们先买点彩票吧,万一中奖了,就不用死了……”办理入住后,大海提出购买彩票,想着万一中奖就不自杀了。二人回到宾馆后写下遗书,在购买彩票当日夜间大海查询到自己购买的彩票并未中奖。

    大海承诺将小娟“送走”后自己再自杀,而后小娟持续向体内注射数支胰岛素,次日12时小娟开始呕吐,16时许小娟死亡。


    大海清理了小娟的呕吐物,之后买回寿衣和高度白酒,为小娟擦拭身体、更换衣服……当晚,大海拨打了亲属电话并告知此事,在亲属的极力劝说下,大海最终放弃了自杀念头,亲属于第二天赶到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南关法院认为,被告人大海与小娟相约自杀,其陪同小娟购买胰岛素、注射针管等物品,明确希望并放任小娟死亡,其在小娟死亡过程中,有救助义务却始终没有救助,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大海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大海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南关区法院判大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判处大海退赔7名被害人共计260余万元。


    相约自杀中途反悔,也要担责?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桐律师给出专业解读

    专家解读


    虽然我国刑法对“相约自杀”这种情况暂无明确规定,但这种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后,另一方中途反悔且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意图,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这种案件大多社会危害性程度相比普通杀人案件要小,因而在处罚上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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