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遭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二审结果,法院最终驳回抗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甫一曝出,引起舆论广泛热议,戏妻之辱,自古被认定为对男性的最大羞耻。在封建社会,戏妻之辱可能还会有着权势上的顾忌而不敢反抗。例如《水浒传》中,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忍戏妻之辱 , 不愿打顶头上司高太尉之子;而在现代法律秩序下,虽然从法律惩罚上最大程度规避了戏妻之辱,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还有着诸多有待考量的细节。
爬梳此起案件,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人挥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陈某杰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而3名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更为关键的是,3名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杰再无伤害行为。
正基于此,虽然公诉机关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法院最终判其正当防卫无罪。无疑,这是一个符合舆论期待的结果。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此起案件的特殊性,在该案中3名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更多的临时性违法行为中,未必会有着足以致命的犯罪工具。那么,倘若3名被害人倘若没有手持足以威胁生命的器械呢?陈某杰倘若在反抗过程无意将对方刺死,那么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界定向来是慎之又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给予公民最大限度的自我保障自身的权利,但这条规定也仅限于自我保障,而不是加害,而且有着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体的 " 暴力危险 " 程度判定往往要根据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结合行为危险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认定。
新婚妻子遭工友酒后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时又被几位工友围殴,万般无奈之下,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对峙。未想,慌乱中,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二人轻微伤。
2014年过完正月十五后,新婚不久的陈某杰来到海口找工作。在海口呆了两天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后,只好来到三亚。通过老乡介绍,他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某工地找到一份活干。随后,陈某杰让妻子也来到三亚,一起在工地上干活。
2014年3月12日傍晚,陈某杰和妻子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的工地上吃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周某明、容某、容某某和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吃完饭后,陈某杰和妻子就在工地加班,运送混凝土。
当晚22时许,周某烈、容某、容某某和纪某练酒后出去玩,看到陈某杰的妻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时,便言语调戏陈某杰的妻子。争执中,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大腿并问陈某杰是不是想打架后,陈某杰与周某烈等人发生争吵。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杰,劝架的妻子被周某烈推倒在地哭了起来。周某烈、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杰拳打脚踢。接着,容某和纪某练捡起钢管打陈某杰。
陈某杰被几位工友围殴时,尽管他的妻子和另一位工友极力劝架,但周某烈、容某和纪某练等人还是围住陈某杰乱打。其中,纪某练甩倒劝架的工友后用钢管朝陈某杰头部打去。
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导致纪某练等人受伤。见此,其他工友立即赶到现场,周某烈、容某和纪某练等人立即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杰砸过去。
被捅伤的容某跑到工地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同时,周某烈事后被鉴定为轻伤,纪某练和劝架的另一位工友为轻微伤。同时,陈某杰也为轻微伤。
2014年3月13日,陈某杰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杰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016年1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三亚城郊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改判陈某杰故意伤害罪名成立。4月19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7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宣判。该院经审理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